失信被执行人 |
吴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4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2599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吴振军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贷款本金15 000元及利息653.10元、罚息(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罚息为1673.30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0598000-0063-2019111823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吴振军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吴振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