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善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3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邓善锋部分:(2019)桂1402民初1509号:一、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 635元;二、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4月24日,利息为2 343.09元、罚息为8 313.06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8 635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598000-4905-20180695963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 965元。2.(2019)桂1402民初1510号:一、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 000元;二、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4月24日,利息为1 027.78元,罚息为3 470.49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3 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598000-4905-20180661848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邓善锋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 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