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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1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北海仲字第3-21号
案号
(2020)粤03执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翌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二、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860000元;三、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9%标准,分三笔计算:其中,以10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计算);以79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计算);以503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该部分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计算】;四、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25000元、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0000元;五、本案的仲裁费1542596.32元由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缴该费用,由被申请人一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二广东翌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12%的股权价值范围内、被申请人四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3%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应由被申请人一广东俊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一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81384531E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一号楼21楼0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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