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民初807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86元,由被告董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