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3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高红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14459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被告高红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