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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1民初3489号
案号
(2020)皖1321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杰偿还原告安徽添福酒业有限公司酒款45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09月21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3二、驳回原告安徽添福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赵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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