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39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堰区华诚机械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按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扣除57000.07元),并赔偿律师费64000元。二、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孙玉华、朱红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堰区华诚机械厂追偿。三、对被告姜堰区华诚机械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编号为苏(2017)姜堰不动产证明第0009794号]变卖、拍卖的价款以81.13万元为限,优先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的债权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61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733740831D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马赛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