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591号 |
案号 |
(2019)苏1204执3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824886.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关于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7日计算至2014年4月15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至2014年4月17日,均按年利率6.272%计算;关于罚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9日,以5824886.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年利率6.272%×1.4计算;关于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二、被告颜立山、袁秀云对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前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立山、袁秀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25组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姜房他证溱潼字第70000661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姜他项(2012)第2645号]、机器设备(登记编号为苏m6-2013-0124,机器设备的名称、数量等详见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488元,由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颜立山、袁秀云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颜立山、袁秀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颜立山、袁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488元。(上诉法院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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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艳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472738690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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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润娄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