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9217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柏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4.2,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柏平枝、李大江、杨波、张连强、柏纪新、徐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