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卞龙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3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3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20)苏07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文军、卞龙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9日期间的利息是256.77元,罚息是3443.75元,复利是8.84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二、被告周辅明对本案被告邱文军、卞龙霞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邱文军、卞龙霞、周辅明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