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10242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5622.81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486.39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王恩丽、苏州莱伊斯模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明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5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70元,合计人民币5028元,由被告陆明华、王恩丽、苏州莱伊斯模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