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8631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雪虹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6815.8万元。二、被告吴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雪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三、被告江苏布诺堂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英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雪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7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740元,由被告吴华承担(被告吴华承担的460740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雪虹支付,以冲抵其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7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