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8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11183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6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借款本金21000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二、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三、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律师费130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四、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廖海腾支出的担保费用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800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合计219820元,由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合计255040元,由被告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敬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虎门镇白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