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1********6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581民初404号 |
案号 |
(2018)粤1581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尾市新港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计至2018年3月23日止的应收利息648092.69元、应收利息罚息41642.54元、逾期贷款罚息88057.7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应收利息罚息(以未付应收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3.18125%计算)和逾期贷款罚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3.18125%计算);二、原告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海丰县鹅埠东利旺鞋厂位于海丰县鹅埠镇紫云工业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3)第0033216/2100385号】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颜小平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指定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小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尾市新港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2.28元,由被告汕尾市新港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颜小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