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烈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3********7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 粤1523民初57号 |
案号 |
(2019)粤1523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与被告罗烈旺签订的编号为车分期字汕尾分行陆河支行2014年169号《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罗烈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截至2018年1月24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欠款92099.31元,从2018年1月25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本金、利息等,按照原、被告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三、如被告罗烈旺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对登记的抵押物丰田锐志2.5vat尚锐版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nwh96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mbec4d7e0239879)享有优先受偿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2.48元,由被告罗烈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