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270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3.196041万元,合计543.196041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4.25‰计息,支付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艾平、彭水英、邓益民、罗志刚、新余市宝诚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24元,由被告陈磊承担,被告艾平、彭水英、邓益民、罗志刚、新余市宝诚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艾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71172930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479号(城北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