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余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余执字第00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新余市宝诚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按年利率7.2%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新余市宝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700万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汇票到期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艾伟、艾平、彭水英、陈磊、罗志刚、李刚、李永刚、胡丽兰、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拓福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点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家荣、杨家明、杨家辉、杨家勤、邓益民、陈小舰、江西渝锟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其他诉请;5、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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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艾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7117293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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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479号(城北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