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众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惠法执字第00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加义、惠民县众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春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冯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加义、惠民县众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1-03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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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加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57049846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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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民县城武定府路5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