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2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8150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2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北支行借款本金12193.47元及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加收罚息后的最高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应扣除已收取的利息205.2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毛秀丽对被告朱项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毛秀丽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项军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朱项军、毛秀丽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