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6民初1810号 |
案号 |
(2018)鲁1526执1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勇工程款372 077元;二、被告高唐县京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向原告张勇承担付款责任;三、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以本金372 07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元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47784132959 |
登记机关 |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