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6民初2779号 |
案号 |
(2019)鲁1526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仁收工程款228 000元及以228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华仁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元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47784132959 |
登记机关 |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