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0124执1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常支付工程款256209元及利息(以2562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哲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出具的支票额度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款项向原告朱明常承担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92元,由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由被告济南哲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元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47784132959 |
登记机关 |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