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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6民初2878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肖秀丽、龚鹏、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502012014007733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肖秀丽、龚鹏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59,312.9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为7,140.38元,往后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9,312.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被告肖秀丽、龚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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