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1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6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肖秀丽、龚鹏、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502012014007733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肖秀丽、龚鹏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59,312.9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为7,140.38元,往后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9,312.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被告肖秀丽、龚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