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1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6民初2409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杰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74851元;二、被告梁杰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如下:1.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2.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3.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4.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5.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6.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7.以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8.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9.以10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10.以11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11.以1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12.以5748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梁杰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598元,减半收取计即7299元,由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486元,由被告梁杰负担68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