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盛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700********5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08号 |
案号 |
(2018)鄂0203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州市昌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8万元(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算至2015年9月5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6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盛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鄂0203执恢8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