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2656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5月25日的利息为833 73.86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二、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 421元;三、被告郑州御味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平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丽、杨睿、赵俊杰、王双利、王双伟对被告刘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6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平、郑州御味祥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平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丽、杨睿、赵俊杰、王双利、王双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