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尚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4民初4441号 |
案号 |
(2020)湘0124执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春花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春花110000元。二项合计120000元。以上款项,限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梁尚强赔偿原告卢春花103009元。被告梁尚强已支付原告卢春花现金3000元,尚应赔偿原告卢春花100009元。此款限被告梁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梁尚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