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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23民初2726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光、李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截至2016年8月2日逾期利息117364.59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9.062‰加收50%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陈晓光、李赵抵押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馥邦商务广场1504室(合产字第8110194462号)、1505室(合产字第8110194461号)、1602室(合产字第8110192172号)、1603室(合产字第8110192173号)、1604室(合产字第8110195998号)的房产具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房产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晓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939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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