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72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民终1435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吴红、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华侨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70408.77元。三、驳回张华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