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洪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1刑初692号 |
案号 |
(2020)苏0381执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姚洪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洪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9913.01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