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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洪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1刑初692号
案号
(2020)苏0381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姚洪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洪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9913.01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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