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4127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年利率7.8%计算,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0.14%)。二、被告满如新、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债务4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满如新、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满如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61037385W |
登记机关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宿羊山镇因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