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3********6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长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长执字第00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忠伟向原告罗军德支付劳务费40万元。二、由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责任。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忠伟、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4-10 |
发布时间 |
2015-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