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双鸭山市金谷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黑高商初字第12号 |
案号 |
(2015)黑高法执字第00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谷农业公司、金谷矿业公司及双新煤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信达黑龙江公司本金、重组补偿金152,660,000.00元违约为17,269,405.20元;二、如金谷农业公司、金谷矿业公司及双新煤炭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信达黑龙江公司有权以案涉金谷农业公司、金谷矿业公司、双新煤炭公司、苏妍冰提供的抵押物,苏艳彦、苏艳君、苏启远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苏艳彦对信达黑龙江公司行使抵押权(除苏妍冰提供的抵押物以外)和质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信达公司黑龙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艳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00721372859U |
登记机关 |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木材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