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1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民初135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4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宇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勃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李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201285313N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龙昆北路国贸大厦A座9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