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句民二初字第0372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78000元;二、被告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77231.15元;三、被告姚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利息5695.54元(计至2008年5月23日,此日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9.3075‰上浮50%的标准计付);四、被告龚天龙对被告姚华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9元,减半收取6204.5元,由被告姚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姚华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龚天龙对该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