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双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南民二初字第95号 |
案号 |
(2019)冀0527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秦双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 000元并支付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8月3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 400元、支付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罚息人民币71 904元。二、被告胡长江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秦双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手续费、保险费人民币59 8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 (?[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 022元,由被告秦双保负担4 630元,由原告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