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3648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2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金丰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省中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江西金丰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中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西省中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省中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30元,被告江西金丰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勇负担18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