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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3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小民初字第00147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彬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社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高彬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社截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93912.83元。三、被告高彬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社3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归还300000元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12.3‰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四、被告高英、被告赵红、被告高秀梅、被告高勇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彬兰、被告高英、被告赵红、被告高秀梅、被告高勇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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