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汉中民二初字第00060号 |
案号 |
(2015)汉中执字第00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汉中水云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季清息;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150万元。二、如汉中水云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定偿还500万元借款本息,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抵押的位于南郑县红寺湖风景区六处房产(房产证号为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22893号、00022894号、00022895号、00022896号、00022897号、00022898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郭方、杨晓兰对汉中水云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54890元,减半收取27445元,由汉中水云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28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