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6505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被告:张莺,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5号三楼。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陶,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耿盛、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1485206.67元;二、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三、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488392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3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1139581.33元;四、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如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按本调解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则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按 112209.82 元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五、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212.27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196.30元,减半收取计1309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七、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如任一被告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发生任何一期逾期付款的,视为全部分期提前到期,原告可对所有剩余款项即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九、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欠款后,本案其余之诉,各方不再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42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1672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08821926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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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805房(仅限办公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