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1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1153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罗知旭、李学玉归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999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5日,未付利息为113415.27元,复利为98518.31元,罚息为123148.87元,在此之后以本金20999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罗知旭、李学玉支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3.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罗杰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草市街27号1栋3层2号【蒲房证监证字第0104772号,蒲国用(2005)第369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818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执行相关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川013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罗知旭、李学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999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9月25日,未付利息为113415.27元,复利为98518.31元,罚息为123148.87元,在此之后以本金20999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罗知旭、李学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三、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罗杰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草市街27号1栋3层2号【蒲房证监证字第0104772号,蒲国用(2005)第369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818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书已于2019年11月29日生效,并已过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