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4)西执字第00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借款11992257、41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1月8日借款利息1292762、45元;从2013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聘请的律师产生的代理费33500元,于2013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三、如被告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南莲路2#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国用《2009》第00205号,面积22773平方米)的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优先受偿。四、被告张波对抵押物不足清偿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440元,减半收取48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20元,由被告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张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3-12-16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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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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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C座1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