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15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150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吉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洪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4%计算至清偿1000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中和贸易有限公司、张波、江西省银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来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后,有权向胡吉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南昌洪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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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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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C座1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