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411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41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诚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偿还借款27214962.70元和利息2899621.84元(截至2015年5月12日),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波、吴根木、徐标斌、衷明清、谢虹、桂辉杰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西茂林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饶县他项(2013)第00087号】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南昌化工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江西省三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茂林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波、吴根木、徐标斌、衷明清、谢虹、桂辉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江西诚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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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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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C座1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