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6民初6058号 |
案号 |
(2018)川0116执2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邹清华、方雪林、方帅英支付赔偿款105060.0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邱军返还垫付款50000元。三、被告陈井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邹清华、方雪林、方帅英支付赔偿款112590.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计2817元,由原告邹清华、方雪林、方帅英负担695元,被告陈井华负担1273元,被告邱军、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