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初172号 |
案号 |
(2018)粤01执2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1 5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坝哭际淆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070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 1 7年6月1 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舞哇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贵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于被告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内的12.79吨南红玛瑙原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一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韶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36158804N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61号464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