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初173号 |
案号 |
(2019)粤01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4283720.0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5月7日的利息为4081322.08元、罚息为5187838.56元、复利为251213.88元;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283720.0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罚息);二、被告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追偿;三、当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对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9000万元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2792451000338125648)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当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的40万吨/年焦化重油生产线一条、3万吨/年聚丙烯生产线一条以及6000吨/年硫磺生产线一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当被告广东振戎资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励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内的12.79吨南红玛瑙原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韶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36158804N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61号464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