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鑫连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终1492号 |
案号 |
(2017)辽0211执3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鑫连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开治赔偿款166873.62元。二、驳回原告刘开治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8元及其他诉讼费50元(原告均已预付),合计4808元,由被告大连鑫连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负担808元。原一审鉴定费22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30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鑫连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960元(被告大连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鑫连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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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洪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07949651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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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前革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