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管林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4********3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6]第139号 |
案号 |
(2016)闽08执00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阳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45万元,截止至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3163597.65元和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均为在贷款年利率7.8%的基础上再加收40%,即10.92%,其中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2045万元,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相应欠息。 二、本案仲裁费156633元,由南阳公司全部承担。 三、黄启太、管林芳对南阳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时间 |
2016-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