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钦舜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72民初274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钦舜公司确认拖欠原告长燃南京公司购油款本金545925元,同意分期履行付款义务;二、具体付款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7年7月30日前付145925元;三、被告钦舜公司若按本协议约定付款,原告长燃南京公司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若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原告长燃南京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欠款,按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原、被告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持协议一份,法院制作民 事 调 解 书 入卷一份; 五、本案诉讼费9569元,由被告钦舜公司负担4784.5元,连同第一笔欠款共104784.5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长燃南京公司。案件受理费956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784.5元,由原告长燃南京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9158230189X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纬14路22号 |






